政府有关部门有偿发放经营许可证,是否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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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0-08-03 14:52
 
问题答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为了保护全社会的利益,国家在某些行为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者获得政府的许可后才能在一定范围或区域内经营某种商品或劳务。过去政府机关都是无偿授出经营权,最多收取一些管理费用以弥补支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政府机构为开辟经济资源,在某些行为以拍卖的方式授出经营权,目前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城市交通领域,政府所属的交通或公安部门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授出公交线路营运权或出租汽车经营权。这种行为与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相类似,因而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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