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房产建成到取得医疗许可证前这段期间
  • 作者:admin
  • 发表时间:2020-08-03 15:07
  问题内容:

  我公司名称为“济源市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医院从规划设计到建设以医院标准建设,土地性质为医疗卫慈用地,房产验收建成到筹备达到医疗许可证取得条件需要一段必要的时间,同样医院性质是营业利或非营利性也无法获取得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目前医院一直没有对外开业,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专业回答: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注:车船使用税已取消)……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 5.3.12.21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以下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1.屋产权证明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5.3.12.2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非以下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房屋产权证明3.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

  您公司目前房产验收建成后还没有取得医疗许可证,医院性质是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也无法获取得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因此不能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也不能享受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的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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